典当争议多 法官缕析定纷争

发布时间:2020-10-19   浏览次数:651

谢某为帮助飘香公司购买某食品公司资产,以自己的财产抵押,向某典当行后向飘香公司提供。由于存在多个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各当事人与案外人之间又产生纠葛,加之活动中的证据材料缺失,和操作不规范,导致变成了理不清的糊涂账。仪征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飘香公司偿还原告谢某本金53.9万元、承担违约损失79.58万元,合计133.48万元;并驳回原告谢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原被告双方曾签订资金借用合同,原告谢某与某典当行签订抵押合同,被告向原告出具600万的收条。谢某账户由某典当行汇入584.4万元,谢某将该账户内的款项汇入飘香公司账户236.9万元、存入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200万元。某典当行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丙方,三方曾签订协议书一份,对相关事项作出了具体约定,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飘香公司向汇宝典当行支付564.6045万元。另查明,原告因向某典当行支付综合费用、利息、违约金合计101.6万元。谢某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542.5万元、赔偿违约损失137.0257万元。被告认为原告出借本金只有436.9万元,原告向某典当行支付的综合费用、利息及违约金,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已结清,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对于原告实际向被告出借资金数额,被告向原告还款数额,原告主张的违约损失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等均有较大的争议。
仪征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供银行取款记录仅能证明原告从自己账户内提取现金90万元,证人证言也不能证明60万元已实际给付,对原告主张交付90万元现金,因无足够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某典当行扣除的前期费用15.6万元被告并未取得,原告实际向被告出借本金436.9万元。综合本案中被告向原告还款的交易习惯即通过银行汇款的同时让原告出具收条,被告实际向原告支付383万元。被告在庭审中未能明确陈述说明部分账目的具体指向,且被告提供的还款清单证实仅向原告支付383万元,被告没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已经全部履行了还款义务,故被告尚欠原告本金53.9万元。原告在被告违约的情形下没有及时向某典当行续当避免原告损失继续扩大,故就该部分扩大的损失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因被告曾经替原告向汇宝典当行支付综合费用1.6466万元应予扣除,故原告向某典当行600万元产生综合费用及利息中被告应负担79.58万元。仪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飘香公司偿还原告谢某本金53.9万元并承担违约损失79.58万元,合计133.48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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