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前典当的房屋拆迁了,补偿款该归谁?

发布时间:2022-09-22   浏览次数:497


一座老宅

百年前被典当 如今遭遇拆迁

补偿款该归谁?



土地改革之后

此前的房屋典当契约是否有效?

百年前的契约

能否保障后辈继承人的权益?

来看看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事情还要从很久很久以前说起

民国年间

何氏兄弟将讼争房屋

以800银圆典当给了张老先生

张老先生自1924年搬入后

一直与家人住在这个房子里

其后辈至今仍居住于此



2007年,讼争房屋面临拆迁,根据1952年的《福建省厦门市土地房产所有证》显示,房屋所有人为何氏一家。于是,拆迁单位与他们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对何家后辈进行产权调换以及安置过渡补偿等。


房子要拆迁时

一直居住在此的张家后辈

没有得到任何补偿

这才发现拆迁单位将安置补偿

给了何家后辈


张家后辈5人认为:

当年签订典契是合法有效的。典契有何氏兄弟及中间人、见证人签字画押,确认收到典银800元的字据,还有民国政府盖印确认。根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档案中心存留的1948年《厦门市禾山区户地原图》记载,讼争房屋的权利人为张老先生。就算讼争房屋在1952年登记在何家名下,可在典期到期后,何家也没有赎当,讼争房屋应视为绝当。希望法院确认他们5人有权继承讼争房屋,并享有拆迁安置补偿利益。


何家后辈8人辩称:

根据祖辈父辈描述,当时是因张老先生无房居住,何家又有余房,所以暂时把房子借给张老先生居住,根本没有典当一说。原告提供的“典契”内容缺失、意思不清,真实性无法确认。况且,在1952年土改后,讼争房屋经确权登记于何老先生名下,有《福建省厦门市土地房产所有证》为证。现在长辈过世,房屋理应由他们8人继承。原告不是讼争房屋的产权人,也就无权享有讼争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权益。


各有各的说法

各有各的道理

法院会怎么判定呢?


思明法院审理认为

原、被告双方祖辈就讼争房屋之间

存在典当合同关系



首先,典契内容虽有缺失,但关键内容依然清晰可见,其行文风格、画押方式等均与当时交易习惯相符。


其次,张老先生及其后辈近百年来实际居住于讼争房屋。《福建省厦门市土地房产所有证》与1948年《厦门市禾山区户地原图》所记载的图幅号、地号与宅号、占地面积等均能吻合,可认定讼争房屋即为典契中约定的典当房屋。


再次,多数被告长期也居住生活于该村,但未有证据证明曾向张老先生或其后辈主张腾退讼争房屋,各被告虽主张双方祖辈存在借用房屋关系,但该主张与证据不符,也与常理不符。


原被告祖辈之间就讼争房屋存在典当关系,且已经绝当,现讼争房屋被征拆,征拆权益应由原告方享有。


法官表示

本案原告依靠手中留存的祖辈间签订的典契

才还原了讼争房屋的交易情况

上百年前的真实交易依然受到法律保护

实际产权人的继承人

对百年老宅拆迁应享有的权益应当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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