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做好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1-07   浏览次数:964

商流通函[2013]1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精神,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行政,加强准入管理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作为设立典当行的审批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依法行政,按照公正廉洁、公开透明、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原则,在认真总结2012年审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订科学合理的制度和程序,实行审批工作责任制,谁审批谁负责,认真做好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工作。

二、坚持统筹规划,科学有序发展

各地按照统一部署,根据2013年全国典当行业发展布局方案(见附件1)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2013年新增典当行工作方案。优化典当业区域布局,制订科学的发展目标,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优先在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旺盛以及现有典当行数量较少的市或县设立典当行。

三、严格规范审批,做好相关工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等,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申请材料,保证材料齐全、程序合规、满足批准条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全国典当行业发展布局方案进行审批,符合布局方案的方可办理批复文件,并将批准设立的典当企业相关资料录入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直接打印典当经营许可证。

四、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后监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从单纯重数量发展转向注重提高质量,加强监管人员力量,重视强化典当行日常监管。对工作失职以及监管不力的单位或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商务部将加强典当行新增工作的事后监督检查,通过督导、抽查等方式,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五、完善公开机制,防范廉政风险

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开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步骤等各方面内容,简化查询方式,方便公众及时查询和了解审批情况,强化公示环节,推进典当行设立审批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提高办事效率,增强便民利民的服务意识。要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涉及审批环节的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审批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商务部将对群众举报、投诉开展调查,对发现的问题将进行查处、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

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工作将于2014年3月31日截止,请于截止日前,将审批工作情况、审批结果及备案情况表、汇总表(见附件2、3、4)报商务部,商务部实行事后备案。请各地抓紧布置工作,加快工作进度,按时报送备案材料,按要求完成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和分支机构设立相关工作。


 

附件:1. 2013年全国典当行业发展布局方案

2. 典当行设立备案情况表

3.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情况表

4. 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汇总表

附件1

2013年全国典当行业发展布局方案

全国典当行业发展布局采用因素法为基础实行总量规划,综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典当行业效益、典当企业覆盖情况、地方监管水平等情况把握发展总量,鼓励中西部地区典当业发展。

一、具体测算方法如下:

(一)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行业需求:东部地区和西南地区新增典当行的调控档为现有典当行总数(不含分支机构,下同)的13%,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调控档为14%,西北地区调控档为16%,因长期以来北京市典当行供需矛盾较大,北京市调控档为15%。

(二)根据地方典当行业效益:2013年1-10月户均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的地区增加2%。截至2013年11月,2012年度批准设立的典当企业开业率低于50%(含)的减少1%。

(三)根据典当企业覆盖情况:人口覆盖率为每20万人以上配置1家典当企业的地区增加1%,每29万人以上配置1家典当企业的地区增加2%。

(四)根据地方监管水平:截至2013年11月,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上线率不到95%的地区减少1%。2013年下半年的监管核查中未查出问题或每次对监管周报反映问题都及时核查并反馈结果的地区增加1%。

(五)新增典当行工作继续与年审等监管工作紧密结合。2012年度典当行年审中撤销企业的数量,可作为当地2013年新增指标。

(六)区域划分如下:东部地区包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宁波、厦门、青岛、深圳;西南地区包括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西北地区包括内蒙古、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摘要2013》公布的数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以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定的2013年10月经营报表和会计报表所列数据为准,户数按典当企业与分支机构之和计算。

二、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择优推荐。上年度未参加年审或最近两年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典当行,不予批准设立分支机构。2013年同一典当行在同一地区申报分支机构的个数一般不超过3个。各地区应当为具有品牌优势、经营规范、效益良好的典当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创造条件。各地区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数量相比2012年度分支机构增加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

三、各地应当合理布局,防止典当行过度集中于省会或中心城市。优先在经济总量大、典当业效益好、市场需求旺盛及现有典当行数量较少或尚未设立典当行的市、县设立典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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