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14-02-24 浏览次数:1408
典当行在处理绝当资产时,难免会产生损失,为了减少企业损失,根据国家有关税收的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典当经营的范围,一般典当的损失包括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两种。第一种实际资产损失,即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的价格销售、转让和变卖非货币资产所造成的损失。如典当行质押的汽车、金银首饰、原材料、产成品等非货币资产发生绝当,按照《典当管理办法》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后所得的资金不足以弥补典当本金所产生的损失。
另外一种法定资产损失,即企业虽未实际处置,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如典当行的房地产抵押业务,由于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借款人触犯刑律已发受到制裁,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等原因,致使到期不能偿还典当本金和息费,造成绝当。虽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但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本金、产生的典当损失、或者绝当后典当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强制执行,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金差额产生的典当损失。
根据有关规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形式是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
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应按资产损失的类别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汇总表及相关资产损失复印件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应留存备查。
如:典当行处理绝当物品过程中,按照市场公允的价格拍卖、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所产生的损失;典当行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所有的货币性损失和未列举的及不符合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性投资的损失,适用专项申报方式。
如:典当行抵押典当业务发生绝当,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强制执行,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所产生的损失;典当行现金被盗窃所产生的损失;典当行报关的质押物因重大自然灾害,或保管不善造成质物霉烂、变质、鼠咬致使质押物损坏所产生的损失。
典当行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有申请期限的,一般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在典当企业申报绝当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中,应提交包括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在内的相关证据。其中,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主要包括:典当行的当票、质押合同和质押物清单,抵押合同和抵押物清单;经当户确认的绝当通知书;典当行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典当行处理质押物的证明材料(拍卖公告、拍卖会记录、拍卖成交确认书、收款证明等);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而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其主要包括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起诉书、司法机关立案、判决或者裁定,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保险公司对投保产品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都强调了会计上作出损失处理,保持了税收与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如果实际上已经发生了但会计上未做损失处理,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如某家电公司以空调做质押,向典当行借款320万元,该公司无力偿还后形成绝当,会计账务处理:借:绝当贷款320万元,贷:质押贷款—动产质押—本金320万元。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委托拍卖行变现弥补典当本金,拍卖行面向社会公开拍卖,最终以280万元成交。会计财务处理:借:银行存款280万元,营业外支出40万元,贷:绝当贷款320万元(注:280万元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
企业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方能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汇算清缴结束后由税务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评估,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申报材料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税务机关还要进行现场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作出相应的税收处理。
如果税务机关审查评估后,不予认可或不予完全认可的,形成的40万元支出或不认可部分需要调减支出,会计财务处理应当为:借:以前年度损益调40万元(或不予认可部分),贷:银行存款40万元,调减后需补交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