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公司绝当车辆处置遇难题带来的反思
发布时间:2013-09-23 浏览次数:1165
典当行作为特殊的工商企业,在短期融资方面具有独特的“期短、额小、快捷”特点,在金融融资渠道中起着“拾遗补缺”的特殊功能。在现实的运营中,由于《典当管理办法》法律层级较低,经常会遇到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出现,困扰着企业的正常经营。现就某典当行遇到的问题陈述如下:
事由经过:
当户王某于2010年10月25日将其名下所拥有的新C-ABC11号凯迪拉克凯雷德黑色小型越野客车质押给我行,办理了车辆质押登记手续及公证,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在我行贷款95万元。其后又办理了续当一个月的手续,续当至2010年12月24日。贷款到期后我行多次催促王某归还贷款,王某在无正当理由的前提下拒不还款,后来发展到联系不到本人。
迫于无奈,我行于2011年1月4日向A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A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根据查明事实,下达了(2011)执字第4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新C-ABC11号凯迪拉克凯雷德黑色小型越野客车予以评估,予以拍卖”。法院经过两次拍卖,都以流拍告终。2012年1月5日A市人民法院下达了(2011)执字第45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新C-ABC11号凯迪拉克凯雷德黑色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以最后一次拍卖价,以物抵债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我行,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2012年1月9日我行与甲公司签订车辆出售合同,将该车转让给甲公司。
2012年9月12日甲公司在办理该车年审时,被告知该车被A市公安局某分局在2011年5月份申请司法限制,不能办理车辆审验和过户一切相关手续。
因为车辆不能年检,目前该车不能使用,甲公司要求我行尽快予以解决,否则要将原车退还。
基于上述事实,我行认为,该车辆的质押过程是严格按照典当相关程序来操作的,而绝当车辆处置也是由沙区法院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在操作。况且我行车辆典当业务发生在2010年10月,并且于2011年1月就已进入法院执行相关程序,而A市某分局是在2011年5月对车辆进行司法限制是不妥当的。这样不仅造成了我行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同时也给我行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现我行通过找市政府领导及市公安局都未能解决。
综合以上事实,给典当行带来几点反思:
1、要严把审当关,深入了解当户的经营情况及资信状况,尽可能多的了解当户的背景信息。
2、一旦出现绝当事件,第一时间快速处置当物,预防出现节外生枝的变故。
3、当物处置要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