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企业年检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发布时间:2013-10-13   浏览次数:1072

 一、年审主要依据
  
  《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2005年4月1日)、《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011年5月6日)
  
  在2012年8月召开的全国典当与融资租赁行业工作会议上,国家商务部提出完善法律体系,将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完善《典当行管理条例》,推动条例早日出台,提升法律层级和效力。
  
  其他规定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典当年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8]20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9]81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制度的通知》(商建了[2008]119号)
  
  二、年审范围
  
  经商务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领取了《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典当行。
  
  三、年审常见问题分析
  
  3.1注册资本实收问题
  
  1、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现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构成虚假出资罪。
  
  2、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
  
  解决办法: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3.2违法融资问题
  
  1、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2、从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包括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3、从商业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和本省辖市以外的商业银行借款。
  
  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26条第3、4款,第28条第1、2、3、4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192条、200条,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4、典当行的资金来源:股东资本金投入及资本溢价、经营盈余、本市(地、州、盟)商业银行贷款
  
  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
  
  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44条第1款。
  
  3.3与股东资金、业务往来违法违规问题
  
  1、对股东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
  
  2、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3、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44条第3款
  
  4、典当行向股东借款
  
  5、典当行股东以典当行名义为自己招揽业务
  
  6、股东利用典当行违法违规从事金融活动
  
  3.4业务结构超限额、超比例问题
  
  1、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超限额;
  
  2、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3、典当业务类别超比例。
  
  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44条第2、5段
  
  解决办法:严格遵守业务品种多元化,积极开拓动产类质押典当业务适应业务的发展增资在《典当管理办法》中作相关比例管理规定,主要是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以有利于典当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5超范围经营问题
  
  1、违规发放信用贷款
  
  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26条第4款
  
  2、对外投资
  
  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28条第4款
  
  解决办法:严格遵守建议控股股东设立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一揽子融资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在各平台公司的基础上开展业务。
  
  3.6息费收取不合理问题
  
  1、综合息费率超过规定标准。
  
  2、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3、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4、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5、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6、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7、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年利率为5.6%,折算成典当月利率为4.67‰。
  
  8、当金利息预扣
  
  9、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综合费可以预扣
  
  3.7资金管理问题
  
  1、主要表现在资金不入银行账户,现金余额过大;
  
  2、资金进出不通过银行帐户,年末货币资金金额中现金远远大于银行存款;
  
  3、现金卡中的大额资金进出经不起查证。
  
  建议:典当业务涉及大额现金支取时要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收支两条线”管理。
  
  3.8当票违规使用问题
  
  1、当票开具不规范
  
  2、不开具或以合同代替当票和“帐***账”现象
  
  3、存在使用原手工或过期当票行为
  
  4、当票管理混乱
  
  建议:制订《当票管理办法》,从当票的领用保管、开具使用等方面形成规范。
  
  3.9擅自变更备案登记事项问题
  
  1、变更机构名称
  
  2、变更住所
  
  3、变更注册资本
  
  4、变更法定代表人
  
  5、变更股东及股权结构
  
  《典当管理办法》第18条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以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3.10拒报、虚报和迟报典当信息问题
  
  登录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月报和年报
  
  http://pawn.mofcom.gov.cn/pawn_monitor/
  
  1、拒报
  
  2、虚报
  
  3、迟报
  
  各典当企业要按照《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于每月5-8日,最迟8日前报送相关信息。
  
  对拒绝报送、虚报信息或2次以上未及时上报信息的企业,商务部将暂缓其系统注册和相关的行政变更事项,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也会在年审中作为评定等级的重要依据。
  
  3.11其他年审常见问题
  
  1、领取营业执照满6个月仍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连续停业达6个月以上;
  
  2、出租、出借、倒卖典当经营权;
  
  3、绝当物品的违规处理和非绝当物品销售;
  
  4、委托他人***典当业务;
  
  5、强迫赎当(典当行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赎当,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当户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业务经营不正常,上缴税金为0或明显偏低;
  
  7、有故意收当赃物,严重扰乱治安秩序等行为;
  
  8、未按规定提交年审资料;
  
  9、这是高压线,千万不要触摸,一旦发现此类行为,监管部门一定严惩不贷。
  
  四、年审应提供资料
  

  一般包括但并不限于:
  
  1、典当公司年度自审报告;
  
  2、年度典当经营情况表(一)、年度典当经营情况表(二);
  
  3、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4、典当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本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原件;
  
  5、典当行本年度变更情况复印件;
  
  6、公司章程及本年度有关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7、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典当行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
  
  8、《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
  
  五、年审问答
  
  1、问:新成立的典当公司,业务尚未开展,注册资本放在帐上,股东觉得可惜,先把资金转出,等到要用的时候再转进来,可以不?
  
  答:不行,是营运期间抽逃注册资本金行为。
  
  2、问:利息不得预扣,综合费是否可以预扣?
  
  答:可以。
  
  3、问:外省的房地产典当业务可做不?
  
  答:不可以。
  
  4、问:当期内典当行可以使用、出租当物不?
  
  答:不行。
  
  5、问:办理房地产抵押典当、股权质押典当业务是否可以不登记?
  
  答: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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