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期限届满后合同约定的综合费是否可收取

发布时间:2013-10-14   浏览次数:953

【案情】
2009821日,张某以其所有的一住宅作抵押,并在房屋产权部门办理他项权证,向典当行借款5万元。当日典当行向张某出具当票,载明典当金额5万元,月利率为0.75%,月综合费用为2.5%,典当期限为2009821日至2010120日。当票背面典当须知第8项约定“当期届满5日后,当户不赎当也不续当的,即为绝当。”典当期满后,张某未归还当金,也未续当。20118月典当行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当金5万元,承担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和综合费用,确认张某抵押登记的住宅典当行有优先受偿权。
【分歧】
典当期限届满后合同约定的综合费是否可收取?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收取。因为当户未及时还款构成违约,双方在典当契约中约定了利息、综合费用,则按约定处理,判决当户承担偿还当金、利息和综合费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收取。典当期限届满后,典当行应当及时进行绝当清算,然而典当行拖延绝当清算,所计综合费扩大了当户的损失,故对综合费不予支持。
【管析】
典当做为特种行业,具有高额的收益性。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和尽快实现权利转换,典当行和当户都有义务保证交易的公平性。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法院对这种收益较高的特种行业在经营行为不规范,或过度追求不当利益时应予以适度干预。
从房屋典当的法律关系分析,典当行与当户的权利和义务存在于二个阶段:一典期阶段。在典期内,当户以其房屋抵押使用典价资金(当金);典当行出资典价获取利息和管理服务综合费。当户在绝当前须偿还当金本息和综合费,并依逾期天数根据银行罚息水平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在典期届满时当户不续当不赎当的,为绝当。此时双方权利义务进入第二阶段----绝当。在绝当阶段典当行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置典物。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宽限期仍不赎当或续当的为绝当,由此典物一旦进入绝当阶段典当关系终结,双方进入清算程序。依据管理办法规定典物有两种处置:典物估价在三万元以下的,典物转为典当行所有,由典当行自行处理,损益自负;三万元以上的,进入拍卖程序,不足部分追索,剩余部分退还当户。此时当户义务是协助典当行处置典物,对于典当行而言清算即是权利也是义务即取得典物所有权或依规定处置典物。典当行不进行清算是属于不正当履行义务的表现,因而不能依其义务的不正当行使而获取典物的管理服务综合费。如果允许在当期届满后,仍按协议约定收取综合费,实际上延长了合同的典当期限,甚至可能超出法规限定的半年当期。这样往往会助长典当行有意延长当期,不积极进行清算,收取综合费的不诚信经营行为。典当行不及时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而拖延时间扩大当户损失,也有违公序良俗。典当费率远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这也成为典当业营利的主要来源,且当价多是远远低于当物的价值,因此很多典当行并不急于行使权利,其目的就是等待息、费用数额很高时再主张权利以求获取对当物的最大利益。这在事实上形成了利益的显著失衡。故典当期届满后,我们对因典当行拖延期间不及时起诉所造成的综合费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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