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当业设立和监管方面的法规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制订完整典当业法规的国家。
1872 年,英国议会通过了英国历史上第一部典当法律,即《1872 年典当法》(the Pawnbrokers Act of 1872)。该法延续一百多年,直到1985 年被《1974 年消费者信用法》(the Consumer CreditAct of 1974)所取代。此外,典当行的设立和监管还需遵循《2002 年企业法》(Enterprise Act 2002)和《2000 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Financial Service and Market Act 2000)的一般规定。
(一)典当行的设立
英国典当行设立要向公平贸易办公室(the Office of Fair Trading,OFT)申请许可证。根据英国典当协会(The National Pawnbrokers Association of the UK,NPA)的建议,设立典当行需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获得英国公平贸易办公室颁发的A 类消费信贷经营许可证(Consumer Credit License Category A)。英国消费信贷经营许可证包括集体许可证(Group License)和标准许可证(Standard License)两种。后者仅受理以个人名义提出的申请,包括六类:
A 类消费信贷业务,B 类消费租赁业务,C 类信贷中介,D 类债务调整和咨询,E 类债务征收,F 类信贷推荐机构。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之后要申请延续。如果典当行还经营其他金融业务(在英国相当普遍),还需要另外向金融监管局(FSA)申请金融行业经营许可证。如果一家典当行以多个商号经营,则必须把这些商号都在典当经营许可证中列名。
2.申请人资格。英国公平贸易办公室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经营相关业务的资格,主要侧重于申请人的商业经营道德。需要排除申请人是否存在下述记录或行为:
第一,任何商业欺诈与犯罪记录;
第二,企业经管人员的商业欺诈与犯罪记录;
第三,种族、性别、肤色、宗教歧视的任何证据;
第四,没有遵守《1974 年消费者信用法》及其有关法规的规定,如向公平贸易办公室提供误导或错误信息、无证经营、没有退还当户多余费用等;
第五,违反其他消费者保护法规,如交易程序法、消费者保护法和物品销售法等;
第六,消费者投诉记录;
第七,企业损害或可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纪录;
第八,来自其他监管部门、专业组织、行业组织、消费者保护组织的信息;
第九,无力偿还债务或作为企业负责人不称职;
第十,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公平贸易办公室的名字和标识;
第十一,不适当地使用典当经营许可证。
3.经营场所(Trade premises)。典当行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发生变更需要在21 天内告知公平贸易办公室。典当行对当物的保存负有安全责任,必须采取适当安全措施保证当物完好。
4. 保险(Insurance)。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必须对当物投保,英国典当协会建议典当行为了保持商誉与交易安全,应给予当物投保。此外,典当协会还建议对经营场所、人员、现金等予以保险。
5. 足额资金(Adequate funding)。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典当行的最低资金额,但英国典当协会建议的启动资金一般在5 万英镑至10 英镑之间。
6. 专业评估人员(Skill at valuing goods)。鉴于英国典当行收当物主要为首饰,高水平的专业评估人员对典当行的日常运营是必需的。
(二)典当行的监管
英国商业、创新和技能部作为负责商业消费、金融服务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典当业的政策制定、产业规划和宏观管理。下设消费和竞争政策司(Directorate of Consumer and Competition Policy),设司长一名,副司长四名。该司负责典当等消费信贷的欧盟政策本地化,相关政策制定执行和行业宏观管理。
根据《1974 年消费者信用法》,公平贸易办公室根据商业、创新和技能部的授权,负责典当业等消费信贷的直接监管。下设消费信贷局(Directorate of Consumer Credit),向总司长负责。该部门负责典当等消费信贷行业的许可证发放、经营监管和有关执法。
此外,英国典当协会作为英国公平贸易办公室认可的行业组织,承担行业自律职能。英国标准协会、国民咨询局和法院也在典当业监管中发挥一定作用。
二、典当行的经营范围
英国法规仅对典当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并未限制典当行经营范围。经营业者在获得消费信贷A 类许可证后,即可经营消费信贷所有业务,在英国主要包括典当、工资日贷款(payday loan)、分期付款消费信贷(installment credit)和住房贷款(home loan)等。事实上,英国只经营典当行业的企业极少,大多数企业除了经营典当业务外,还同时经营黄金买卖、二手物品买卖、支票兑现等业务。
英国法律并未限制典当物的范围,原则上只要来源合法、产权明晰、易于流通的物品都可以典当,通常为金银饰品、珠宝钻石、电子产品、钟表、照相机、古董等。房地产理论上也可以典当,但极少有典当行愿意办理房地产质押贷款。一方面,英国典当行多为中小企业,资金和人员有限。房地产质押要占用大量资金,还需专业人士评估及专人定期查看。如果是按揭房屋抵押,典当行还要承担很高的风险。此外,英国不动产交易成本较高,手续复杂,而英国不动产价格多年来增长平稳。因此,典当行从事房地产质押贷款收益有限,但成本和风险过高,典当行缺乏经营兴趣。另一方面,英国金融业成熟发达,融资渠道较多,消费者如需利用抵押房产进行短期融资,完全可以选择向银行专门金融机构申请房产融资(home finance),不但利率较低,贷款期也较长,融资金额也大,远比典当吸引力强。
三、典当行数量、分布和经营情况
根据英国商业部和英国典当协会的发布的报告,目前英国共有约2187 家企业经营典当业务,其中以小型企业为主,店铺超过100 家的大型企业有6 家,店铺10 家左右的中型企业仅有4 家。由于典当业务在英国历史悠久,且顾客往往对本地典当行忠实度较高,因此英国典当企业集中化程度较低,店铺基本覆盖全国。比如,大伦敦地区虽然人口占全国近1/8,但经营典当业务的店铺仅159 家。
金融危机爆发后,英国典当业迎来了较快的发展阶段。由于英国银行业惜贷情绪较强,收紧高风险业务,导致很多家庭特别是低收入家庭消费融资困难或成本提高。金融危机导致英国失业人数大增,很多人信用等级下降,据估全英有800 万人难以通过主流渠道获得消费信贷。典当行信用门槛较低,手续简便,立即获得现金的优势得到凸现。此外,英国典当行经营的当物以金银首饰为主,近年来贵金属价格飞涨也带动了典当业的繁荣。
2007 年英国典当业市场规模仅2.96 亿英镑,2012 年增长到8.51 亿英镑,年均增长23%。据英国典当协会统计,2012 年平均每周有4 家典当行店铺开业。
四、典当行或类似机构在英金融体系中的地位
典当业在英国曾一度兴盛。19 世纪中到20 世纪初,英国典当业全盛时期,典当行号称比公共住宅还要多。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英国陆续推行福利制度、居民收入上涨、各类信贷消费机构的增多,低收入阶层对典当行的依赖性降低,典当行逐步淡出百姓的视野。
20 世纪80 年代以来,英国典当业为适应形势的发展,不断改进业务经营形式(如采用连锁制),提高服务水平,扩大典当范围等,典当业逐步得到复苏。
同主流消费信贷业务相比,典当业务在英国仍属于“小众”和“夕阳”行业。根据英国典当协会的统计,2012 年,英国典当业市场规模仅8.51 亿英镑,而同期信用卡贷款金额为1760 亿英镑。19 世纪末,大伦敦地区有典当行700余家,而目前仅有159 家。英国成年人在选择短期消费信贷方式时,仅有5%会选择典当。选择典当业务的顾客以年轻人(67%在40 岁以下)、妇女(占总数59%)和低收入人群(占总数70%)为主,绝大多数信用等级较低,没有固定收入和住房,甚至在银行没有帐户。英国典当业多为满足信用较低人群小额短期融资所需,平均单笔典当金额不足100 英镑,85%的当物最后都被赎回。